公告日期:2024-12-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聘请的为其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证监会的要求,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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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华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华康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华康股份股份,与华康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华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标的股票价值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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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康股份、公司 指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解除限售 指 华康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回购注销华康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指 华康股份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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