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7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达成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为 305.12 万元;自前次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截止日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增其他诉讼、仲裁的数量为 70 个,涉及本金金额为 222,006,756.15 元(含本次诉讼)。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续案件执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新材”)
因买卖合同纠纷事项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向重庆市钢花路 29 号的重庆市大渡口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渡口区法院”)申请起诉,并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
收到大渡口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次诉讼案件的原告为鑫科新材,诉讼代理人为谭鑫、骆君君;被告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和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诉讼代理人为余东风、梁勇。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7
二、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事实情况
(一)案件事实
鑫科新材与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 日签订《商品混凝土材料
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鑫科新材向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并确定了货款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鑫科新材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25 日期间为中冶
建工城建分公司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货款总金额为 7,903,891.92 元。
截至目前,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支付鑫科新材 4,852,694.32 元,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3,051,197.6 元,经鑫科新材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前述剩余货款。
(二)诉讼请求
鑫科新材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将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公司货款 3,051,197.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公司资金占用损失 24,307.87 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以上三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 3,075,505.47 元。
三、案件调解情况
基于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鑫科新材与被告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在大渡口
区法院主持下,双方积极协商谈判后达成调解。鑫科新材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
收到大渡口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被告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支付原告鑫科新材货款 3,051,197.60 元,分
两期支付,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支付 100 万元,2025 年 1 月 25 日前付清剩
余货款 2,051,197.60 元,案款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二) 被告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 被告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部分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以未支付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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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金额为基数,从 2024 年 7 月 26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 LPR 一倍标
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四) 被告中冶建工对被告中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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