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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8:30:31 股吧网页版
丽人丽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1

证券代码:605136 证券简称:丽人丽妆 公告编号:2025-001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6,747,538 股公司股份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等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件属于
一审判决阶段,因目前该诉讼事项尚处于判决上诉期,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表示将会提起上诉,最终诉讼结果尚
存在不确定性。由于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4.18%,预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诉讼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
及离婚后财产纠纷而进行的财产分割事项,预计对于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披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先生因涉及
离婚后财产纠纷,收到前妻翁淑华女士进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将登记在黄韬先生名下的公司股份合计 133,980,304 股中的1/8 股权份额即 16,747,538 股归属于翁淑华所有。诉讼的基本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先生的通知,得知其收到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 0104民初 6368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黄韬持有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券代码:605136)中的 16,747,538 股归翁淑华所有;

2、黄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配合翁淑华将上述股份变更登记至翁淑华名下。

案件受理费 501,626.14 元,由翁淑华和黄韬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属于一审判决阶段,因目前该诉讼事项尚处于判决上诉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表示将会提起上诉,最终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由于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18%,预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诉讼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而进行的财产分割事项,预计对于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目前日常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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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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