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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6 18:00:28 股吧网页版
新中港:新中港“新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新港转债”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新港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新港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假设受托管理人提供给本所律师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并随其他材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发行人董事会召集,发行人董事会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了《关于召开“新港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债券基本信息、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表决程序与效力、其他事项、附件等事项。

综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召集等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将会议登记文件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下午 17:00 前按照《会议通知》“四、表决程序与效力”所述相同方式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或公司指定邮箱。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1 月 14 日下午 17:00,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6 名债
券持有人通过发行人指定邮箱提交了有效会议登记文件。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债券持有人选择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应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下午 17:00 前将表决票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送达公司证券事务
部,或将表决票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公司指定邮箱,未送达或逾期送达表决票的债券持有人视为未出席本次会议。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1 月 14 日下午 17:00,发行人指定邮箱收到 6 名以通
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递交的有效表决文件。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1 月 16 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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