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部分与预留部分授予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等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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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部分与预留部分授予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等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通科技”、“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神通科技的委托,担任神通科技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分别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神通科技 2023 年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调整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2023 年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及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注销 2023 年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神通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 2023 年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调整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2023 年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注销 2023 年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神通科技历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神通科技本次授予、本次调整和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神通科技本次授予、本次调整和本次注销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神通科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相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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