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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7 15:31:14 股吧网页版
罗曼股份:东方华银:关于罗曼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8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电话:(8621) 6876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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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曼股份”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罗曼股份如下保证:罗曼股份已经提供了与本法律意见书所披露内容有关的真实、合法、完整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而该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并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罗曼股份提供给本所审阅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罗曼股份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同意其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以及本所律师对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发布《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公告公示期已满45 天。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申报期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出异议,也未出现相关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3、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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