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8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电话:(8621) 6876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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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曼股份”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罗曼股份如下保证:罗曼股份已经提供了与本法律意见书所披露内容有关的真实、合法、完整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而该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并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罗曼股份提供给本所审阅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罗曼股份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同意其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以及本所律师对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发布《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公告公示期已满45 天。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申报期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出异议,也未出现相关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3、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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