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1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会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
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按拟选任监事的股东会或者监事会等机构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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