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1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
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说明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
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监控,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披露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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