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4-090
转债代码:111014 转债简称:李子转债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暨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结项的项目为“年产 10 万吨食品饮料生产线扩建项目”和“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科创大楼项目”,本次结项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已全部结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节余募集资金合计 6,162.08 元(含利息收入,具体金
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实际数额为准),约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 8.92%,公司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的 1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39 号”《关于核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87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0.0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7,554.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482.5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9,072.30
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0185 号)。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鹤壁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云南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江西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四方监管协议》。2022 年 11 月 26 日,鉴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另行聘请了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已由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承接,公司及保荐机构东方投行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保荐机构东方投行分别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与东方投行严格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证监会批复及相关要求推进实施吸收合并工作,自 2024 年 9 月 2 日起,
东方投行存量客户与业务整体迁移并入东方证券,东方投行承接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均由东方证券继续执行,东方投行对外签署的协议均由东方证券继续履行,东方投行对外签署的协议均由东方证券继续履行,东方投行全部债权及债务由东方证券
依法承继。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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