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
规定,保证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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