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公司董事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
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且审计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并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未授权予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的公司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若按照《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需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
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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