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釆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969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1%。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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