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04 17:36:38 股吧网页版
上海港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港湾”)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17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2024年9月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4 年 9 月 4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
路 1228 弄 6A 栋 5 楼 9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2024 年 9 月 4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 年 9 月4 日)的 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徐士龙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0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83,313,7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90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