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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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验,该等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
大厦 22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1 人,代表股份162,355,799 股,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35.518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158,042,85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4.5746%。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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