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制定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亦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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