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1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近 3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
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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