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8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
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乐鑫信息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
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条件及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四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监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
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八)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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