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预留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 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预留已获授但尚未
●
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097号
●
致: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2022年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注销部分预留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与“本次作废”“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合称“本次作废、调整、注销及行权”)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预留已获
●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信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 信达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