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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8 18:13:17 股吧网页版
方邦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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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4)第 018 号
致: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苏陟先生、李冬梅女士(以下合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信达已经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全面地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 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增持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公司可以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增持人及公司披露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信达就本次增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苏陟先生、李冬梅女士,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开披露信息,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苏陟先生、李冬梅女士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苏陟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及总经理,李冬梅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及副总经理。

(二)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进行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1规定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增持人苏陟先生、李冬梅女士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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