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122号
致: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方邦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实行《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
●
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 信达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一
●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信达律师之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 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
实作出的。
3. 信达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 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