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4-074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案件一,原告蒋海东请求判令被告一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投资”)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款人民币 16,367,877元,被告二蔡昌蔚先生对被告一所负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等为实现原告权利而产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案件二,原告蒋海东请求判令被告一瀚川投资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款人民币 28,604,183 元,被告二蔡昌蔚先生对被告一所负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等为实现原告权利而产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纠纷,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诉讼结果。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除本次诉讼涉及的协议外,不存在与其他方签署同类协议的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瀚川投资(简称“被告一”)及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先生(简称“被告二”)的通知,得知其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苏 0591 民初
15446 号】和【(2024)苏 0591 民初 1545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蒋海东
被告一: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蔡昌蔚
2、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3 月 20 日,原告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投资持有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对手为被告一,交易金额 28,853,173.5 元,交易股数为 50
万股,交易均价 57.7 元/股。2023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签署了《差
额补足协议》,约定被告一为原告的投资本金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被告二承诺就被告一在协议项下承担的义务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款人民币 16,367,877 元(该金额
暂按照 2024 年 9 月 9 日收盘数据计算,最终以原告实际退出投资之日的数据计
算出的金额为准);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等为实现原告权利而产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诉讼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蒋海东
被告一: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蔡昌蔚
2、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3 月 17 日,原告参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
认购金额 5,049.9972 万元获配 869,041 股,发行价格 58.11 元/股。2023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约定被告一为原告的投资本金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被告二承诺就被告一在协议项下承担的义务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款人民币 28,604,183 元(该金额
暂按照 2024 年 9 月 9 日收盘数据计算,最终以原告实际退出投资之日的数据计
算出的金额为准);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等为实现原告权利而产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本次诉讼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纠纷,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上述两个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诉讼结果。若上述两个案件败诉,控股股东需承担差额补足款及相关诉讼费用,实际控制人对控股股东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导致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名下财产被冻结或者进入司法执行程序。若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冻结,根据以上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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