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诉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瀚川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诉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保荐人获知瀚川智能控股股东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投资”、“控股股东”、“被告一”)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先生(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被告二”)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应
诉通知书》【(2024)苏 0591 民初 15446 号】和【(2024)苏 0591 民初 15450
号】。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一【(2024)苏 0591 民初 15446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蒋海东
被告一: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蔡昌蔚
2、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3 月 20 日,原告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投资持有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对手为被告一,交易金额 28,853,173.5 元,交易股数为 50 万股,交易均价 57.7 元/股。
2023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约定被
告一为原告的投资本金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被告二承诺就被告一在协议项下承担的义务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款人民币 16,367,877 元(该金额
暂按照 2024 年 9 月 9 日收盘数据计算,最终以原告实际退出投资之日的数据计
算出的金额为准);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等为实现原告权利而产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诉讼二【(2024)苏 0591 民初 15450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蒋海东
被告一: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蔡昌蔚
2、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3 月 17 日,原告参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
认购金额 5,049.9972 万元获配 869,041 股,发行价格 58.11 元/股。
2023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约定被
告一为原告的投资本金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被告二承诺就被告一在协议项下承担的义务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款人民币 28,604,183 元(该金额
暂按照 2024 年 9 月 9 日收盘数据计算,最终以原告实际退出投资之日的数据计
算出的金额为准);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等为实现原告权利而产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诉讼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纠纷,目前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上述两个案件均尚未宣判,尚无法判断诉讼结果。若上述两个案件败诉,控股股东需承担差额补足款及相关诉讼费用,实际控制人对控股股东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导致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名下财产被冻结或者进入司法执行程序。若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冻结,根据以上诉讼中原告诉讼请求金额折合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诉讼一所涉及股权的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3%;诉讼二所涉及股权的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以上比例均暂按 2024年 12 月 4 日收盘价测算)。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 27.93%,实际控制人蔡昌蔚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 0.48%,其通过控制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27.93%股权、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 5.32%股权和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 1.2%股权,合计持有公司控制权 34.93%。目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