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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6 15:31:12 股吧网页版
宝兰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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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Dongsanhuan Road,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241 号
致: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交易规则》”) 以及《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同意公司在其为差异化分红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经核查,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价格不超
过 60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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