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6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
员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
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
上(含 2 名)委员可联名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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