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6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1 名,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该多元化政策或政策摘要;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倘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董事会说明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
(七)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认为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况下,应采纳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并供给充足资
源,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