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6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实行监事责任追究制度和监事资格取消制度。监事应当以高度的谨慎和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监事会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过失的监事应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
的修改,致使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监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议事规则。在监事会召开正式会议修订议事规则之前,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设立,是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监督、检查权力的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对监事会日常事务负责,负责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工作与沟通关系。
第八条 监事出席公司股东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须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股东会对监事会的授权
第十一条 程序审查权
股东会授权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程序审查: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股东会审议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是否合乎法定的程序;
(二)审查董事会及经理层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审查权
股东会授权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审查:
(一)对公司有关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贷款、担保等事项进行监督审查;
(二)对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提起诉讼的议案进行监督审查;
(三)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绩效评价及薪酬方案等进行监督审查;
(四)对董事会针对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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