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促进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次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紧密结合。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在公司(含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四、考核机构与职责权限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工作,并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事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核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及董事会在审核考核结果的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相比 2023 年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25.00% 18.75%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68.75% 60.00%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年 153.00% 140.00%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相比 2023 A≥Am X=100%
年增长率(A) An≤A<Am X=80%
A<An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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