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的要求》以及《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业务开展状况和发展前景等重要因素,特制定《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二、公司制定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2)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以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②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②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③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④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万元;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3)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如公司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其公司未出现上述不实施现金分红的情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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