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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1 17:28:52 股吧网页版
虹软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或买卖本公司股票信息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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