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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科科技: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6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 1301

电话:0571-83685215 传真:0571-83685215 邮编:311200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爱科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爱科科技系由杭州爱科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杭州爱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8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于2021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爱科科技”,证券代码“688092”。

根据爱科科技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爱科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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