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29 18:48:58 股吧网页版
福昕软件:竞天公诚关于福昕软件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30


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 2 栋 1401A 室 邮政编码 518054

电话: (86-755) 2155-7000 传真: (86-755) 2155-7099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与本次归属合称“本次归属及作废”)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确认或承诺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归属及作废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确认函或证明、口头证言,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中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归属及作废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及台湾
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归属及作废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归属及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