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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8 16:30:10 股吧网页版
国力股份:《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9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
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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