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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2 17:29:08 股吧网页版
华大智造: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3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2939-5288
传真:(86-755) 2939-5289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大智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大智造”)的委托,就公司拟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各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

查,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

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

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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