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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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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大智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大智造”)的委托,就公司拟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各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
查,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
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
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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