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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2 18:03:24 股吧网页版
聚辰股份:聚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3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责任,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信息获取充分性、行业监管要求等考虑,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偶发性的自愿披露,后续如未再出现相应特定情形的,可不对同类事项进行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首要责任,董事会的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直接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十一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均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非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经理层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时,应当在签署前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方可签署,相关文件签署后应当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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