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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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议事规则》;
(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告的《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七)2024 年 9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的公司股东名册;
(八)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和相符,且该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字的签署人均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者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
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发布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邹小芃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并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期间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00-11:30,
下午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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