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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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40014-00005 号
致: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召开。德恒
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谢强律师、胡宝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经办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 四 ) 公 司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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