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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7 19:14:07 股吧网页版
步科股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 层 邮编:518034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09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节 声 明 ...... 3
第二节 正 文 ...... 4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4
第二部分 期间内相关法律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 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8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8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9
七、发行人的业务...... 9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1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 21
十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1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23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5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6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6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7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8
二十二、结论意见...... 30
第三节 签署页 ...... 3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GLG/SZ/A2422/FY/2024-613
致: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4 月 25 日,上交所出具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38 号《关于上
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故本所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报告期基准日调整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故
本所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发行人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相关情况的变化进行了
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 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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