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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1 19:25:43 股吧网页版
埃夫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埃夫特”或“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远大创投”)、芜湖嘉植可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嘉植可为”,与远大创投合称“增持方”)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1、为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根据现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有关各方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对于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贵公司及相关方及
陈述。

2、贵公司及增持方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不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也不会据此作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豁免申请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增持方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方为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远大创投、嘉植可为。

(1)远大创投

根据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及其现行有效的《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远大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6881216191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伍运飞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09 年 4 月 23 日至 2029 年 4 月 23 日

经营场所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 A1#楼 1002 室

经营范围 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等企业的股权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远大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777,000 97.1250

2 芜湖市创业(风险 )投资引导基金 23,000 2.8750

合计 800,000 100.0000

根据远大创投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远大创投为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嘉植可为

根据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及其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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