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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7 18:53:44 股吧网页版
埃夫特:埃夫特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8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4-064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同剩余价款合计人民币 4,819.536088 万元及逾期付款损
失(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向法院申请 4,900 万元财
产保全措施。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关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新能源宜春分公司”或“被告一”)的车身车间设备总承包项目、滚边岛和焊接岛项目、自动化焊装线项目按约全部验收完成,合众新能源宜春分公司对合同剩余价款逾期支付,公司作为原告,对合众新能源宜春分公司及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新能源”或“被告二”),向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的内容及理由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 96 号

法定代表人:游玮,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7664238230M

被告一: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负责人:方运舟,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00MA385B5413

被告二: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梧桐街道同仁路 988 号

法定代表人:方运舟,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3307682069B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合众新能源宜春分公司立即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4,819.536088 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合众新能源对第 1 项诉请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公司与被告一分别签订车身车间设备总承包项目合
同、滚边岛和焊接岛项目合同及自动化焊装线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止,上述项目已经验收完成。被告一尚欠 4,819.536088 万元未付。

另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 4,900 万元财产保全措施。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关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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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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