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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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第四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头科技”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石头科技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石头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石头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
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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