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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2 16:54:26 股吧网页版
高凌信息: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3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

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情侣中路 47 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电话:(0756)-8893339传真:(0756)-8893336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 5
一、 本次调整、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 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 6
三、 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 ...... 7
四、 其他事项 ...... 7
五、 结论意见 ...... 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高凌信息 指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公司章程》 指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高凌信息调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了《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高凌信息如下保证:高凌信息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高凌信息申报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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