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法字(2024)第【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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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法字(2024)第【012】号
致: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德斯”)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于2024年6月5日出具的《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4〕0156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所涉事项,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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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受限于本所律师所获得的资料及法律尽职调查手段,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均依据上市公司以及标的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材料及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核查手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对于本所律师未能获取的资料和/或无法采取的核查手段的事项,不包含在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范围之内。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五、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六、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材料由公司提呈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由公司做相应公告。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回复《问询函》而参阅或引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问题六
根据前期公告,马泰壕项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2,644.95 万元,公司是
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之一,由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对公司处以罚款 150 万元。公司在获取事故调查报告以及重新签订马泰壕项目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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