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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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01F20245294
致: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阿拉丁”,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内容,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
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确认函、说明/证明等文件资料。
2、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资料为副本或复印材料的,其与原始书面材料一致和相符。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阿拉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阿拉丁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做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本所同意阿拉丁在其关于本次授予的披露文件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是阿拉丁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阿拉丁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亦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阿拉丁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阿拉丁实施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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