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保障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符,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以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公司应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 业银 行 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多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主体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