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
东所持有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将选票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按照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人。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在股东会上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变更董事或监事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对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
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的董事人数,董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董事会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的监事人数,监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监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
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会议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分开逐
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轮累积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
核对其该次投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规则与方式: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的最高选票数(如股东持有 X 股公司股票,公司计划选
出 Y 名董事,则该股东在董事选举中累积投票表决的最高选票数为 X*Y 票);
(二)会议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后,投票股东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投票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所使用的票数;
(三)股东有权按照本人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拥有的选票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所选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