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帕瓦股份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9.455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42,885,617.16元,减除发行费用147,755,573.2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95,130,043.9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48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股票如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2024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8.4889元,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00)。
(二)第四期回购方案的审议和实施程序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四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将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稳定股价,回购后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2025年1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后,依法通知债权人。
三、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12/31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4/12/30
预计回购金额 1,000万元~1,500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募集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22.87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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