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2867 号
致: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大特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莉、洪雅娴律师(下称“本所律师”)担任广大特材本次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下称“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就广大特材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含出具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广大特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有关事实无法获得其他资料佐证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时,本所不得不依靠广大特材及有关人士、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性文件或专业性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广大特材及有关各方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材料。
四、本所律师仅就广大特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参与对象考核标准等其他事项及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大特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广大特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广大特材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2790874377A 的《营业执
照》。广大特材设立于 2006 年 7 月 17 日,2018 年 1 月 30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现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为 21,424.0571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卫明,住所为凤凰镇安庆村,经营范围为特种材料的制造、加工、销售;机械产品制造、加工、销售,钢锭生产锻造,机械及零部件、金属制品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铸造机械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 号)、上交
所 2020 年 2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8
号),广大特材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证券简称为“广大特材”,证券代码为“688186”。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大特材经营状态为正常在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