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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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898)
公告
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項下之
持續關連交易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的 公 告,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
二零二二年至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
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
鑒於二零二二年至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
十 一 日 到 期,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本 公 司 與 太 原 中 車 時 代 訂 立 二 零 二
五年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期限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 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兩日)止為期三年。
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母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東。中 國 中 車 直 接 持 有 母 公 司 的 全 部
股權並間接持有中車太原公司的全部股權。本公司的附屬公司寶雞中車時代及 中車太原公司分別持有太原中車時代55%及45%的股權。太原中車時代為本公司 的非全資附屬公司,故根據上市規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章,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 續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
分 比 率(不 包 括 盈 利 比 率)(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超 過0.1%但 低 於5%,二 零 二 五 年 至
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不獲豁 免持續關連交易,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4A條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惟 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背景
茲 提 述 本 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內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二
零二二年至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
鑒於二零二二年至二四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
一 日 到 期,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本 公 司 與 太 原 中 車 時 代 訂 立 二 零 二 五 年
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期限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兩日)止為期三年。
持續關連交易
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的主要條款
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七年太原中車時代互相供應協議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訂約方: (a) 太原中車時代;及
(b) 本公司
年期: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包括首尾兩日)止為期三年
將提供的產品及 本公司同意供應並促使本集團其他成員向太原中車時代
服務範圍: 集團供應若干產品(包括電氣系統及電氣元件)、零部件、
技 術 服 務、售 後 服 務、管 理 服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服 務 和 相
關的研發、生產及試驗設施。
太原中車時代同意供應並促使太原中車時代集團的其他
成員向本集團供應若干產品、零部件、技術服務、售後服
務、管 理 服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服 務 和 相 關 的 研 發、生 產 及
試驗設施。
定價原則: 太 原 中 車 時 代 集 團 供 應 及╱或 獲 供 應 產 品 及╱或 服 務 的
價格按以下以各項根據優先次序排列的原則釐定:
(a) 中國政府或任何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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