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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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898)
關於持續關連交易季度意見的公告
謹 此 提 述 株 洲 中 車 時 代 電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統 稱「本
集 團」)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刊 發 的 公 告(「該 公 告」)及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五 月 十
七日刊發的通函(「該通函」)。
本公司與中國中車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車集團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及╱或彼等各自的聯繫人及╱或下屬實體但不包括本集團,統稱「中國中車集團該等公司」)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就本集團與中國中車集團該等公司互相供應若干產品、零部件、技術服務、售後服務、管理服務及其他相關的服務和相關的研發、生產及
試 驗 設 施 訂 立 互 相 供 應 框 架 協 議(「該 協 議」),自 二 零 二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該等互相供應交易的詳情已載於該公告及該通函。中國中車集團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故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 則」),本 集 團 與 中 國 中 車 集 團 該 等 公 司 進 行 的 上 述 互 相 供 應 交 易
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本公司已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召開的股東週年大會上就該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取得相關獨立股東批准。
為 保 障 本 公 司 獨 立 股 東 之 權 益,本 公 司 已 採 納 一 系 列 企 業 管 治 措 施,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本 公 司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按 季 度 審 閱 該 協 議 項 下 之 相 關 交 易 條 款(包 括 上 述 與
中國中車集團該等公司的互相供應交易),並以公告方式向本公司的股東披露其對該等交易的意見。
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有關交易於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度乃:(1) 於本集團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
(2) 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而該等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
體利益;
(3) 根據本集團的定價政策及規管該等交易的相關協議的條款進行;及
(4) 並無超出該通函所載的二零二四年的年度上限金額。
承董事會命
株洲中車時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東林
中國,株洲,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長兼執行董事為李東林;副董事長兼執行董事為尚敬;其他執行董事為徐紹龍;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李開國、鍾寧樺、林兆豐及馮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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