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 150 号虹桥南丰城 C 栋 2006 室
Unit 2006, Tower C, The Place, No.150 Zunyi Road, Changning District, Shanghai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西”、“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作废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5、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作废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作废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作废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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